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对公民保密义务的规定,总结“保密须知‘十二条’”进行学习。
保密须知“十二条”
1.不私自打听、索取、传播国家秘密或敏感信息;
2.不非法获取、持有、买卖秘密文件、资料;
3.不私自抄录、复印、翻拍秘密文件、资料;
4.不在互联网发布涉及国家秘密的言论、图片及视频音频信息;
5.不用微信、微博、QQ等社交工具发布或转发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6.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及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
7.不用手机谈论国家秘密事项或发送涉密信息;
8.不扫描来路不明的二维码,不连接免费或没有加密的wi-fi;
9.不私自引带境外人员进入涉密场所;
10.不在军事禁区或军事管理区进行非法测绘或拍摄;
11.不非法复制转借涉密地图或涉密测绘成果;
12.洁身自好,避免被别有用心的人利诱、胁迫,导致泄密。保守秘密,人人有责。
来源:呼伦贝尔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