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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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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垦区耕地经营管理规定

作者:国土资源处 来源: 日期:2015/5/5 20:14:54 人气:11170 加入收藏 标签:

为了规范垦区耕地的经营管理行为,保障粮食生产,促进经济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垦区实际情况,就土地经营管理做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耕地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垦区对国家授予经营的土地等自然资源依法享有保护、使用、收益的权利。各用地单位要按照管理局的要求建立健全耕地档案,绘图建册,对耕地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

第二条  耕地保护工作列入各单位的考核指标,与绩效挂钩。各用地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对耕地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凡经营耕地的单位(场队两级),其主要行政领导调离或其它原因离岗时,应与下任交接耕地面积,除管理局批准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少耕地面积。如确认单位主要领导在任期间有耕地流失现象(以两个年度签订的承包合同面积以及建立的耕地档案核查),三年内不得提拔使用,情节严重的可免职,流失的耕地由责任人按市场价进行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由于项目建设或其它特殊原因减少耕地时,要向管理局书面请示,经国土主管部门核准、管理局同意后,方可核减该单位耕地指标,统计部门可依照管理局批准文件修正统计数据。

第四条  垦区依法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各单位要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要求,利用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做到地块、面积、标志、档案、措施、责任制“六落实”,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严禁设施农业占用基本农田。

第五条  各农场要积极争取国家项目培肥地力、改善耕种条件,有责任加强土壤肥力监测和质量动态管理。各用地单位要适时按照农艺要求采取整地、土地治理等科学措施提高耕地质量。

第六条  禁止占用耕地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耕地的行为。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耕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每亩1500元的标准向管理局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整治。

第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否则由责任人按照前三年该地块的平均产值向耕地使用单位交纳补偿金。

第八条  集中统一经营的耕地,要严格成本管理,各单位年初要列出预算报管理局财务和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年终的经营成果要由审计部门按照年初预算进行审计确认。

第九条  耕地使用单位和经营者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签订耕地承包经营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特殊情况下承包期需延长的,要经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发包。

经管理局同意实行零收费的耕地发包时,必须签订承包合同并载明承包面积、位置等重要信息。

第十条  各单位员工退休、死亡、调出或农业员工转岗(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领取劳动报酬)后,收回原承包耕地(凡3月31日前出现上述情形的,本年度耕地全部收回;4月1日以后出现上述情形的,其耕地下年度收回),纳入统管。不宜集中统一经营的耕地,要竞价发包。发包时,各单位要制定具体方案,上报管理局批准后,在管理局相关部门的监督下公开竞价发包。同等条件下,优先员工、家属及其子女承包经营。

各单位要认真清理长期耕地承包合同,对于已经到期的,要及时收回,纳入统管。

第十一条  承包费明显低于同类地正常价格的,要书面请示管理局同意后方可签订承包合同。

第十二条  在耕地承包经营过程中,发包方要加强耕地管理,避免“以包代管”现象的发生;鼓励承包方增加对耕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耕地生产能力。

第十三条  管理局对单位或个人通过合法手段新增耕地面积的行为给予一次性奖励(通过国家项目或有偿转让新增的除外),奖励资金从新增耕地承包费中解决,可以奖励单位班子集体,也可以奖励贡献较大的个人,但奖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新增耕地当年承包费的50%。

第十四条  新增耕地给予惠农政策时,要书面请示管理局同意后方可享受相应政策。

第十五条  垦区境内的耕地可按照质量、条件划分等级,按等级收取耕地承包费。耕地等级划分和耕地承包费标准由各单位自行制订,经职(员)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上报管理局备案。

第十六条  管理局纪检监察、国土、农业、计财等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单位耕地经营管理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与以前下发文件有冲突时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从2014年1月15日起执行,本规定解释权归管理局国土资源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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